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民政及人文課-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臺南市西拉雅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即日起至本(110)年3月22日受理申請

109學年度第1學期「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臺南市西拉雅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即日起受理申請喔,請符合申請資格者於3月22日前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如下:現設籍本市六個月 以上之原住民學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國民小學二年級以下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 三年級以上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3.高中(職)學期成績總平均達 八十 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4.大學(專)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通過原住民 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取得 中高 級 以上 考試認證。
2.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 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1) 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申請人依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 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
(一)國民小學 每學期一百五十名 每人 新臺幣 一千元 。
(二)國民中學 每學期三十名 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
(三)高中(職) 每學期 十五 名 每人新臺幣 三 千元 。                                                                                                                           (四)大學(專) 每學期 十 名 每人新臺幣 四 千元 。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及 下列文件 ,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 )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二 )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 )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 一份 。
(四 )申請人如為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