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端您好:
有關您於2018年04月13日於本所留言板詢問之事項,經本所農業及建設課處理;茲將處理結果敬覆如下:
一、申請人資格:
(一)申請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納稅義務人。
(二)申請土地係供農舍使用者,使用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或有承領、承耕關係者為限。
(三)申請人之戶籍地可設於外縣市。
(四)農林漁牧業經營規模,需須符合農林漁牧業普查所認定之基準。
註:常見者多為經營(含租借用、接受委託)之可耕作地面積 0.05公頃以上。
二、申請程序:
本(107)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請向轄區區公所索取申請書填寫。
倘臺端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農業及建設課鄒先生聯繫,電話7222127轉257,本所將會詳細為您說明。「煩請您撥冗填報滿意度問卷:http://web.tainan.gov.tw/jiali722/survey.asp?qid={88D23BAE-0E84-4EE8-A67F-4C81A56DFAE0}&nsub=G0A100,提供本所寶貴意見,作為施政參考,謝謝!」
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佳里區區長葉誌明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