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區受理時間為本(115)年8月26日至9月8日止上班時間,例假日不受理。二、應檢附文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摺、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所有權狀或1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當期放養量申報書存根聯、災損佐證資料(如照片、購入魚苗證明、電費收據、飼料購入收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