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0822豪雨安遷救助及淹水救助之發放
說明:
一、依據本市災害救助辦法辦理。
二、注意事項簡述如下:
(一)安遷救助:
1、非地震造成:其住屋損毀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
(1)住屋屋頂連同椽木塌毀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3)其他經本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安遷救助所稱『受災戶』,係指住屋因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3、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2萬元,以五口為限。
(二)住戶淹水救助:
1、住屋因實際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依其事實認定;『住屋』係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 浴廁為限。
2、淹水入屋達50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新臺幣5,000元;但經核定應發給安遷救助者,不核發住戶淹水救助。
三、前揭救助金發放受理期程如下
(一)淹水救助,遭受災害者應於災後10日內提出申請,符合救助標準者報市府社會局辦理撥發災害救助金。
(二)安遷救助,遭受災害者應於災後15日提出申請,區公所受理後審核,符合救助標準者報市府社會局辦理撥發災害救助金。
四、檢附臺南市佳里區公所公告、臺南市各區各里災害勘查報表、臺南市各區各里颱風/豪雨水災勘查報表(簡式)、切結書、實際居住證明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