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限:自110年8月13日(星期五)起至110年8月22日(星期日)止,假因照常受理(星期六、日上午8:00-16:00),逾期不受理。
二、受理申請地點:本所農業及建設課(一樓)。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同產季同項農產品,救助以1次為限。
四、申請人應攜帶之證件:
1.牧場登記證影本
2.身分證影本、印章、金融機構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3.災損佐證資料(如照片、化製三聯單、畜禽購入證明)
4.有效獸醫師合約、化製廠合約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6.一個月內土地謄本
7.牧場位置圖、配置圖、面積計算表(蓋有使用執照核定章)圖樣影本。
五、豬隻飼養戶未依「農業保險法」第8條第1項及「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投保豬隻死亡保險者,不給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