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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及建設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於本(110)年5月18日及20日,召開110年度「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南區說明會」(分別為高屏場及嘉南場),轉知所轄農民團體及農民踴躍參加。

一、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農民或農民團體以國產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農產品為原料,於一定規模以下且合法之農產品加工設施,進行特定品項之加工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確立農產品初級加工管理制度之法源依據。農委會並據以發布「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及公告「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建立完整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制度,以利拓展初級加工產品上架販售通路,提高農民收益。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為擴大農民瞭解本制度內容,特召開旨揭說明會,自即日起至5月14日受理報名,舉辦之場次、日期、地點及報名方式等相關事項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