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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及人文課-「臺南市109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獎勵金,受理申請期間自110年3月5日起至110年4月6日止」

為推廣客家語言,激勵市民參與客語能力認證(包含初級、中級暨中高級認證),提高本市市民客語能力及客語能力認證合格率,凡參加109年客語能力認證,報名時【通訊地址】欄位填報「臺南市」,並通過認證者另發給獎勵金(等值禮券)核發依下列標準核發:

1.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伍佰元(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2.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壹仟元(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3.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核發新臺幣貳仟元(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申請人就同一級別,不得重複領取(不同腔調不在此限),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其後不得以較低級別認證申請本計畫獎勵金(或等值禮券)。

 本府公教人員請擇一依「客家委員會奬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申請行政獎勵(敘獎)或申請認證獎勵(等值禮券),申請認證獎勵(等值禮券)者,需檢附放棄申請行政獎勵切結書,另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績優員工獎勵及表揚要點」,須提經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發本認證獎勵(等值禮券)。

申請方式:
(一)一般市民、學生申請
1.檢附申請表、切結書、領據、轉帳資料表、准考證及考試合格證書影本【簽名並簽具與正本同字樣】。
2.若申請人無轉匯帳號,獎勵金需轉匯至他人帳號,由他人代為領取時,申請人請另檢附授權同意書及代領人切結書,一併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公教人員
1.檢附申請表、切結書、領據、放棄申請行政獎勵切結書、准考證及考試合格證書影本【簽名並簽具與正本同字樣】。
2.若申請人獎勵禮券由他人代為領取時,申請人請另檢附授權同意書及代領人切結書,一併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人如為十八歲以下者,切結書需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四)檢附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均不予退還。

受理期間: 自109年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依報考網站公告為主)起三十個日曆天內,請檢具申請資料郵寄至臺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文教推廣科(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4樓),若受理申請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資料不全者,本府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府得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原核定獎勵金(禮券),並請求返還之,逾期不繳回者,本府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一)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致使本府依該資料而作成核定者。

(二)違反其他違背相關法令之情形者。

(三)有誤發之情事發生者。

相關注意事項: (一)如遇經費有限或不足時,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二)相關經費俟預算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再行發放。
(三)本府保有隨時修改及終止本計畫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相關注意事項將公布於本府網頁,恕不另行通知。

客家委員會109年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合格證書預定於110年3月5日寄發,凡報名時「通訊地址」欄位填報「臺南市」且通過認證者,請於申請期限內,依臺南市109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獎勵計畫所附申請表件並檢附相關證明(影本須簽名並註明與正本同),逕送臺南市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文教推廣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