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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及人文課-宜蘭縣南澳鄉鼓勵鄉民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說明~

為促進原住民族語言之使用並融入日常生活,宜蘭縣南澳鄉為鼓勵鄉民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推廣族語傳承及延續發展,特訂定相關自治條例。

補助對象為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設籍宜蘭縣南澳鄉鄉民。
二、雖未設籍於宜蘭縣南澳鄉,但任職於宜蘭縣南澳鄉轄內各機關單位者。

獎勵金核發基準:
一、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壹仟元整。
三、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貳仟元整。
四、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參仟元整。
五、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申請方式:自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證書核發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並檢附如下各項申請表件。
一、申請書(格式由宜蘭縣南澳鄉公所另訂之)。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
四、在職證明(未設籍南澳鄉,但任職於宜蘭縣南澳鄉轄內各機關單位者,需檢附)。
五、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六、領據。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所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自治條例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者。
四、已獲本所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第六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由宜蘭縣南澳鄉公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01月11日南鄉秘字第1110000720號令發布)

請族人們告訴居住在「宜蘭縣南澳鄉」的親友們喔~祝福大家新年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