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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及人文課- 「115年度臺南市客語能力認證暨輔導獎勵計畫」修訂

一、計畫目的: 臺南市政府(下稱本府)為推動客語復振及推廣客家文化,鼓勵全體市民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踴躍參與客語能力認證考試,激勵客語薪傳師投入客語教學行列,期提高本市客語扎根教育推廣及認證合格率,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對象:
(一)設籍本市市民或任職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且通過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各級客語能力認證考試。
(二)輔導「設籍本市市民或任職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客語能力認證且具客家委員會審核通過之客語薪傳師。


三、獎勵金核發標準:
(一)客語能力認證合格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1.基礎級:每名核發新臺幣伍佰元。
2.初級:每名核發新臺幣捌佰元。
3.中級:每名核發新臺幣壹仟元。
4.中高級:每名核發新臺幣貳仟元。
5.高級:每名核發新臺幣參仟元。
6.專業級:每名核發新臺幣伍仟元。
7.申請人就同一級別且同一腔調別之認證,曾經受有獎勵者,不得重複領取(不同腔調不在此限);同一腔調別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其後不得以通過較低級別認證申請本計畫獎勵金。
(二)輔導學員通過認證之客語薪傳師,依下列標準核發:
1. 基礎級、初級1人:核發新臺幣參佰元。
2. 中級1人:核發新臺幣肆佰元。
3. 中高級1人:核發新臺幣伍佰元。
4. 高級1人:核發新臺幣陸佰元。
5. 專業級1人:核發新臺幣壹仟元。
6. 學員就同一腔調若已通過較高級別,其後再通過較低級別或相同級別者,不予計入通過名額。同一學員有2位以上客語薪傳師輔導通過認證者,應自行協調以1人請領為限。


四、申請方式:
(一)客語能力認證合格者:【附件1】

1. 檢附申請表(1-1)、領據(1-2)、轉帳資料表(1- 3)、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六個月內戶籍謄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識別證影本、認證合格證書影本(或成績單影本)等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人如未滿18歲,需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2. 若申請人無轉匯帳號,獎勵金需轉匯至他人帳號由他人代為領取時,請一併檢附同意代領書及代領人聲明書(1-4)。
3.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得依下列規定擇一申請獎勵: (1)行政獎勵(敘獎):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外語及第二本國語認證行政獎勵標準表」或「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績優員工獎勵及表揚要點」申請,向原任職單位提出。 (2)認證獎勵金:依本計畫向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檢附放棄申請行政獎勵切結書(1-5)。
(二)輔導學員通過認證之客語薪傳師:【附件2】
1. 檢附申請表(2-1)、學員合格清冊(2-2)、領據(2-3)、轉帳資料表(2-4)、學員合格證書影本或成績單影本等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若申請人無轉匯帳號,獎勵金需轉匯至他人帳號委託由他人代為領取時,請一併檢附委託書及受託聲明書(2-5)。


五、受理期間:
(一)自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依客家委員會報考網站公告放榜日起2個月內,檢具申請資料寄達或親送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文教推廣科(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4樓),並請於信封標註「申請客語能力認證獎勵」。若受理申請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上班日之第一個工作日。(檢附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均不予退還)。
(二)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府得不予受理;資料不全者,本府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本府視為放棄申請。


六、受獎勵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府得撤銷原核定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繳回獎勵金或禮券,逾期不繳回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辦理: (一)以詐欺、威脅或賄賂方法,使本府核發者。 (二)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本府依該資料核發者。 (三)明知核發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七、其他事項:
(一)相關經費俟預算完成法定審議程序後再行發放,如遇經費有限或不足時,得視情況發給等值禮券。
(二)本府保有隨時修改及終止本計畫之權利,如有任何變更內容或相關注意事項將公布於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網頁,恕不另行通知。
八、檢附文件 【附件1】客語能力認證合格者
1-1
申請表
1-2
領據
1-3 轉帳資料表
1-4
同意代領書及代領人聲明書
1-5 放棄申請行政獎勵切結書 【附件2】輔導學員通過認證之客語薪傳師
2-1
申請表
2-2
學員合格清冊
2-3 領據
2-4
轉帳資料表
2-5 委託書及受託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