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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維護及保密注意事項宣導

保密係公務員應盡義務之一,「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即明確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惟不時仍於報章或新聞上揭露,少數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將公務上秘密洩露他人,顯示保密警覺之觀念仍待加強。

    所謂公務機密,廣義而言,係指公務上所持有之資料,如經洩漏,有危害國家安全、行政遂行或他人權利者。並可區分為「國家機密」及國家機密以外之「一般公務機密」,前者係規範於「國家機密保護法」,後者則可參考行政院訂定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究其言,保密義務所要確保的不僅是國家的安全及利益,也包含一般人民的隱私與權利,公務員因職務所需接觸他人隱私資料,如果任意洩漏,將使個人遭受不確定之損害。

    公務員洩漏公務機密,不論是出於故意或是過失,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民法」、「公務員懲戒法」等相關法規負有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對個人影響甚鉅,公務員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