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免費為您調解紛爭
聲請電話:06-7222127#333 線上聲請調解
調解的好處
1.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2.免費調解,節省時間、金錢
調解服務項目
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均可聲請調解。
◎如何聲請調解
1.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2.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點之限制。
迅速消弭紛爭
達成雙贏結果
有效疏減訟源
強化社會和諧
不能要求調解之民事事件:
1.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等。
2. 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事項。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死亡宣告、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公證等。
4.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耕地租佃調解委員會)。
5.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1. 兩造均住在本區者由本區調解會調解。
2. 不在同一鄉鎮市區者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不受前二款限制。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 民事事件已繫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5.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函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6.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