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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將於1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請位於非都市土地之未合法宗教建築儘速依現行法令規定完成土地及建物合法化

依國土計畫法第23條規定,國土計畫全面實施後,屆時除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之範圍,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外,現行非都市土地將由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訂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進行管制,據該署目前規劃方向,既有容許宗教建築使用之土地,即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原則得免經申請繼續使用。

基於一般農業區農業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業用地及其他非屬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非都市土地上可申請變更作宗教建築使用,請盡速依「臺南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之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