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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及人文課-「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及「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計畫」

客家委員會為鼓勵落實及推廣客語教學績優學校及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特依據「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訂頒「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實施計畫」;另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依據「客家基本法」第9條規定訂頒「辦理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計畫」。申請期限為112年10月31日(星期二)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17樓客家委員會語言發展處,信封上請註明:申請「獎勵推動客語教學語言學校」或「客語教學語言者獎勵及增能」。
一、目的: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之個 人,以落實客語教學,提高教學品質,依據「客家基本法」第九條規定訂 本實施計畫。

二、獎勵對象如下: (一)校長。 (二)老師、學校或幼兒園相關人員及其他推廣客語教學者。

三、獎勵申請方式:包含自行申請及推薦申請二類。 (一)自行申請由符合獎勵條件之對象提出申請。 (二)推薦申請由政府機關(構)或由本會及所屬單位推薦,並應繳附推薦 表。

四、獎勵申請資格條件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計畫者。 (二)推動客語結合十二年國教校訂課程實施計畫者。 (三)推動客語沉浸式教學推動實施計畫者。 (四)其他推廣客語、培育客語人才者。

五、獎勵標準如下: (一)落實以客語教學成效卓著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 (二)推動少數腔調復振有成。 (三)推動客語能力各級認證績效卓著。 (四)運用資訊科技創新客語教學成效顯著。 (五)營造客語生活環境成效卓著。 (六)其他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相關工作,具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

六、自行申請或推薦程序: (一)推動客語教學語言達獎勵標準之個人,得由有意願者自行申請或由 推薦單位主動舉薦。 (二)自行申請者應填具報名表(如附件1)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其為 推薦申請者,除檢附前開二項表單、文件外,應檢附推薦表(如附 件2)。 (三)推薦單位應查證獎勵申請資格條件與獎勵標準事蹟,並保持審慎客 觀原則。另推薦二個以上對象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四)自行申請或推薦之獎勵標準事蹟,應具有鼓勵其他民眾,並有具體 成效或貢獻。 (五)曾得本獎項之個人,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或接受推薦。 (六)推薦表之內容,應由推薦單位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審查: 1、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如附件2),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 2、顯著事蹟欄以近二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 實敘明。 (七)報名繳交之資料,不予退還。且表揚獎勵名單於公告前,概不受理 查詢。

七、審查方式: (一)本會為辦理本實施計畫之獎勵,應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籌組 及任務準用「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審查 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審查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 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審查委員中一人代理職務。 (二)審查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迴避各獎勵組別獎項投票: 1、獎勵對象為本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 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2、獎勵對象之推薦人,或擔任獎勵對象之負責人、董(理)事長、 副(董)理事長、校長或受雇教師或教保人員等職務或其授權代 表人者。 3、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三)審查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各該獎勵組別之獎勵對象皆未獲出席委員過半數投票同意時,各該 獎項得從缺。 (五)各獎勵組別之名額,經審查小組審查,並經本會核定後決定之。

八、獎勵方式: (一)獎座一座。 (二)獎狀一紙。

九、本會提供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國內、外增能進修之機會。

十、獎勵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申請收件期限為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以郵 戳為憑)寄交本會指定之承辦單位,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十一、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或另行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