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相關規定
隨著臺海兩岸往來互動日益頻繁,因父母大陸經商舉家到大陸共同生活之需,或個人因素自行選擇至大陸就讀,形成臺灣學子赴大陸學校就讀情形漸漸普遍。陸生三法通過後,配合我教育部採認大陸地區部分大學學歷,除原有經政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就學規定外,一般未服役男子,於役齡前(18歲前)出境,或役男取得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亦得赴大陸地區就學,準用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規定。由於國人對於相關法令不盡了解,不合規定就學者觸犯法律而不自知,爰政府機關有必要就相關法令規定,向國人解說清楚。
針對役男赴大陸地區就學,內政部就現行相關規定提出以下幾點說明:
一、役男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5條規定辦理。其就學規定要以:役齡前出境就學,或役男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取得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經核准出境,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得準用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具備一定條件者,亦得準用再出境規定辦理,赴大陸地區學校就讀。
二、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役齡前(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次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6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1項(申請再出境)及第2項(延期出境)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
三、役齡男子因不合大陸就學規定,或因申請短期出境至大陸地區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者,徵兵機關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查明事實並檢具相關證明,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為顧及役男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而出境就學,即時返國有其困難,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對出境逾期未返國役男,以公文對本人、戶長或其家屬進行催告程序,其催告期間為1個月。
四、對於所謂在學役男之「緩徵」問題,依據兵役法第35條規定,其具備緩徵條件者,為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而現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對於役齡男子「在學緩徵」之相關作業規定,亦僅限於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對於至大陸地區或出境國外就學之學生,依法並不適用在學緩徵規定。
五、役男至大陸地區就學,乃至於大陸學歷承認問題,因涉及兩岸及教育政策,分屬陸委會及教育部主政,且事涉政府政策整體規劃。內政部基於兵源管理機關,對於役男出境管理,須依國家政策及法令規章,配合辦理。我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出境就學,事涉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修法、兵源控管及兵役公平等問題。未來,若政府政策開放或放寬役男至大陸地區就學,本部與國防部將協商修正相關兵役法令,以為調整因應。
六、役男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Q&A:
Q1.什麼年齡叫做「役齡男子(役男)」?19歲徵兵及齡如何計算?「兵役年齡(役齡)」又如何計算呢?
A1.(1)凡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之男子,依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2)徵兵及齡男子,為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曾設有戶籍之男子,其計算方式:以現為民國幾年減去出生年次,其數目如為19以後,即徵兵及齡(例:民國103年-84年次=19歲)。(3)承上例,84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10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兵役年齡」一整年時間皆為19歲,以此類推。
Q2.役男至大陸地區就學,要符合什麼規定?有沒有違法的問題?
A2.(1)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學校就讀,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第5條第4項規定辦理,於役齡前出境或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經核准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且合於「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或「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之兵役法令規定。(2)一般未服役役男,役齡前或役齡期間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就讀,屆19歲徵兵及齡後,因不合大陸就學規定且未能返臺接受徵兵處理者,或因出境大陸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能返臺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等法令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法官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以犯罪情節判刑,最重刑罰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Q3.臺灣男生於役齡前可否到大陸地區? 19歲以後「短期返臺探親」,能不能申請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
A3.(1)臺灣男生於役齡前(18歲前)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或觀光,因尚無兵役義務,並無入出境之管制問題,全部按照一般國人入出境規定辦理。(2)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役齡前出境在大陸地區就學,合於「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或「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規定之役男,始得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役齡前出境在大陸地區就學役男,不合大陸就學規定者,不得赴大陸地區就讀,縱有役齡前(18歲前)在大陸地區就學的事實, 19歲徵兵及齡以後,仍不能以「短期返臺探親」或休假為由,申請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
Q4.「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的臺商條款規定為何? 合於臺商條款規定役男,19歲以後返臺短期探親或休假,欲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要提憑哪些證明文件?向哪個機關申請再出境?須延期出境如何辦理?
A4.(1)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之臺商條款規定為: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2)經政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役齡前(18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並無入出境臺灣之管制問題;屆役齡短期返臺探親或休假後,得準用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申請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需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一、臺商經(經濟部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證明以及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二、就讀大陸地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此外,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大陸當地公證處公證,再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基會驗證(即兩岸文書驗證手續)。(3)申請再出境至大陸地區學校繼續就學,應提憑上述證明文件及護照正本,於返臺後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4)返臺停留期間,與出境在國外就學役男相同,每次不得逾3個月;返臺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符合規定者(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或就讀學校連續假期之相關證明,依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3個月。
Q5.「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的採認 學歷規定為何?有何限制?合於採認學歷規定役男,役齡前或19歲後返臺短期探親或休假,如屆役齡後欲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要提憑哪些證明文件?向哪個機關申請?須延期出境如何辦理?
A5.(1)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之採認學歷規定為:役齡前(18歲之年12月31日前)出境或役男(19歲之年1月1日後)取得入學許可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經核准出境,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2)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曾申請短期出境逾期返臺,學歷採認99年9月3日生效前入學就讀,或就讀醫事相關之學歷者,均與規定不符。(3)合於採認學歷規定役男在大陸地區學校就讀,役齡前並無入出境臺灣之管制問題;19歲以後役男申請出境至大陸就學者,須檢附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之入學許可(須註明學校開學日期);屆役齡短期返臺探親或休假,申請再出境至大陸繼續就學,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公證處公證於大陸地區就學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第1次申請須註明入學日期)。(4)申請出境、再出境至大陸地區學校就學,應提憑上述證明文件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5)延期出境,同Q4&A4(4)辦理。
Q6.父母在大陸工作,為非經政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員工),或為外商在大陸地區投資公司之員工者,役齡男子可否到大陸地區讀書?在大陸地區就讀外國學校大陸分校之役齡男子,如何適用規定?
A6.(1)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父母在大陸工作之役齡男子赴大陸地區就讀,須合於「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的臺商條款規定(請參考Q4&A4)。如父母係在大陸經商或上班,其公司為未經政府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者,或為外商投資之公司者,因非經政府核准即不合臺商條款,故如在大陸地區學校期能合法就讀,應符合「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的採認學歷規定(請參考Q5&A5)。(2)役齡前或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出境就學,役男人在大陸讀書即應符合大陸地區就學規定,如有役男在大陸地區就讀外僑學校或外國學校大陸分校等情形,仍應符合上述役男赴大陸地區就學相關規定。
Q7.役齡前出境在大陸地區就學男子,於19歲徵兵及齡後,可否選擇在香港 或澳門就讀?
A7.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役齡前出境,於19歲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役齡前(或19歲以後)在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境」規定辦理。依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於香港或澳門就學者,亦同。上述在香港或澳門就讀之役男,不限定「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身分,其所就讀學校亦無採認學歷之規定。
Q8.就讀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屆19歲徵兵及齡在學役男,尚在該等學校就學期間,返臺後可否申請再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完成學業?
A8.就讀大陸地區經我教育部備案設立之臺商學校(如華東、東莞、上海)之役齡男子,於該等學校就學期間,返臺後准予檢具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完成學業;惟就讀臺商學校畢業後之入出境,應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之規定辦理(請參考Q4&A4、Q5&A5)。
Q9.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之未服役役男,大陸讀書後未返回臺灣,役政單位如何處理?19歲徵兵及齡男子以短期觀光名義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後,逾期未歸者,役政單位如何處理?
A9.(1)赴大陸地區就學之未服役役男,合於「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或「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規定者,於19歲徵兵及齡,進行兵籍調查時(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俟學校畢業或未在學時,依法補行徵集或補行徵兵處理,履行兵役義務;至於役男赴大陸地區就學不符合規定者,移民署不予受理(再)出境之申請,並由戶籍地役政單位確認身分後,按國內一般役男規定,依法辦理徵兵處理。(2)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其(入境之)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役齡男子以短期觀光名義或其他名義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經催告1個月仍未返國者,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最重刑罰科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Q10. 有關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赴大陸地區就學役男,返臺申請二階段接受軍事訓練後,如何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
A10.依役政署101年11月30日役署徵字第1015021419號函釋規定如下:
(1) 符合赴大陸地區就學規定役男,返臺後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及護照正本,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嗣完成二階段軍事訓練後,即無需出境之管制。
(2) 未符合赴大陸地區就學規定役男,返臺後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短期出境,依限於4個月內返臺後,得再次申請出境;申請出境,應於返臺後上班時間內辦理。至完成二階段軍事訓練後,即無需出境之管制。
(3) 對於未符合赴大陸地區就學規定役男,申請接受二階段軍事訓練時,請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逐一加強渠等返臺後申請短期出境之宣導,須遵守役男出境相關法令規定,且應促其注意出境後之返臺期限,於完成二階段軍事訓練後,始解除其出境之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