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同一田區經環保單位查獲或農政單位判釋有露天燃燒稻草情事,累積達兩個期作者,取消第二次查獲(判釋)露天燃燒期作之次年同一期作申報種稻(含稻作直接給付)、轉(契)作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資格。僅單一期作符合基期年農地,就次年符合之期作辦理。」,合先敘明。二、為維護空氣品質及確保農民權益,請各地農友勿露天燃燒稻草,鼓勵農友採就地切碎翻埋之方式,以避免遭受裁罰及影響空氣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