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請期限:民國108年10月14日至108年11月13日止。通訊申請者以郵戳為憑。年租額按當期公告地價千分之十五計收,公告地價若有調整,年租額隨之調整。(年租額=土地面積X當期公告地價X千分之十五)
受理申請期限:民國108年10月14日至108年11月13日止。
通訊申請者以郵戳為憑。
年租額按當期公告地價千分之十五計收,公告地價若有調整,年租額隨之調整。
(年租額=土地面積X當期公告地價X千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