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班日中午休息(休息至13:30),假日申報自8:00-16:00。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已採收及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農作物類申請人應攜帶之證件:
1.申請人身分證。
2.申請人農會存款簿、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印章。
3.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4.申請人如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等合法經營權證明文件(配偶、直係親屬間之土地
仍需辦理委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