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6條規定,種苗業者銷售之種苗,應於其包裝、容器或標籤上,以中文為主,並附上羅馬字母品種名稱,標示事項如下:(一)種苗業者名稱及地址。(二)種類及中文品種名稱或品種權登記證號。(三)生產地。(四)重量或數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六)產品若為種子者,應標示發芽率及測定日期;為嫁接之苗木者,應標示接穗及砧木之種類及品種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