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知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本市108年至112年停放於本市公有停車收費處所欠費之繳費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主旨:本市108年至112年停放於本市公有停車收費處所欠費之繳費通知單公示送達公告暨應受送達人清冊共2頁,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臺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暨行政程序法辦理。

二、有關108年至112年停放於本市公有停車收費處所欠費之繳費通知無法郵寄送達清冊,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市各區公所公告欄及各縣市政府公告欄,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通知信函暫由本局留存,自公告日起30日內應受送達人應至本局(臺南市中西區南門路241號)領取並結清停車費,逾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