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本市原住民學生奮發向上、進取求學之精神,即日起開始受理108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請符合條件之原住民學生於109年10月8日前,提送區公所申請喔。
就讀國內各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 高中(職) 或 大學(專)之 日間部原住民 學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3.高中(職)、大學(專) 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同一等級 以申請一次為限,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初級 、中級:筆試加口試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高級 、薪傳級:筆試達一百零五分以上,口試達三十五分以上。
2.一年內獲得下列競賽等級之個人單項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3.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
四、原住民學生就讀下列學制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或在職專班 。
(二)研究所或補修學分。
五、各學制獎助學金金額及名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人每學期一千元,並以一百五十名為原則。
(二)國民中學每人每學期二千元,並以 三十名為原則。
(三)高中每人每學期三千元,並以十五名為原則。
(四)大學(專)每人每學期五千元,並以五名為原則。
六、申請人以每學年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翌年三月十日前提出;以每學年第二 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當年九月十五日前提出;以傑出表現申請者,應於獲得傑出表現證明一年內提出。
七、申請人應於前點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
(一)申請表一份。
(二)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三)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學生本人之郵局 帳戶影本。
(五)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以上申請相關問題,請親洽或電洽本所民政及人文課-林小姐 722-2127*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