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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機關安全維護宣導-關懷弱勢民眾 防制不法保險詐欺犯罪

◎陳炎輝

壹、歲末寒冬多給街友一些溫暖與關懷

  民國93年7月26日凌晨,臺灣治安史上爆發最激烈的警匪槍戰事件,警方出動200名警力在前高雄縣大寮鄉山區,圍捕歹徒張○銘及其同夥犯罪集團,雙方互相駁火三千發子彈,最後張○銘挾持路過的保全人員和老農夫逃逸。張○銘曾犯下多起重大綁架勒贖槍擊案,擁有國外特種部隊等級之軍火設備,直到94年7月13日,刑事警察局調集精銳武裝霹靂小組共125名警力,並借調V-150裝甲車協助攻堅,張○銘才在今臺中市沙鹿區中彈落網,但當場仍有一名共犯張○吉脫逃。據《蘋果日報》103年10月27日報導,嘉義市員警在市區巡邏時,發現有一名街友形跡可疑,經盤問該名男子發現持有假身分證,乃將其指紋送交鑑識比對,赫然查出竟是在逃要犯張○吉。張○銘犯罪集團最後一名成員,淪為街友多年後仍難逃法律制裁。

  所謂街友,以往稱之為遊民,是存在於社會底層的民眾,大多藏身於街頭巷道,過著與社會大眾不同的生活模式。隨著社會、經濟快速變遷及家庭功能的式微,街友的人數也不斷攀升。據衛生福利部統計,102年受理街友案件共計4,166人,相較97年增加上千人。有關街友之定義,大致是指流落街頭孤苦無依且查無身分而須收容輔導,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而遊蕩無人照顧,以及於街頭或公共場所棲宿、行乞者。街友的形成因素十分複雜,部分是先天或後天身心殘障,雖然有工作能力,但雇主不願聘用,以致收入微薄而行乞街頭;亦有部分是年齡高且無一技之長,因產業倒閉裁員或外移,以致失業而淪落街頭;另有部分是年老、身心殘障無所依靠,或因個人行為偏差而遭家庭、社會遺棄,最終成為街友。簡言之,街友最大的問題癥結點在於貧窮。

  大眾對街友通常存有負面印象,認為街友遊手好閒、不務正業、邋遢、骯髒、頹廢、破壞城市整潔。但不容否認,世界各國都有街友的存在,無論是英國的倫敦、日本的東京或大阪,都可看到街友流連街頭。雖說街友發生的原因不一,卻是個人與社會結構互動下的產物,難以完全歸咎其個人因素。大凡社會福利體系越健全,社會包容性越高的國家,人民淪為街友的機會也越少。為維護街友的基本人權,政府社政部門已結合公益慈善團體,運用社會各界善心資源,提供遊民基本生活維護,例如供應熱食、沐浴、禦寒、理髮、乾淨衣物、睡袋、衛生保健等服務。特別是,臺北市萬華區攤販廖榮吉先生(綽號:刈包吉),多年來在農曆過年期間,席開數百桌盛宴,免費招待街友、窮人、失業勞工等弱勢民眾;他的義行廣受國人敬重,前副總統蕭萬長、總統馬英九及藝人阿雅都曾捐款贊助,印證臺灣是充滿溫馨人情的社會。

貳、政府照顧弱勢民眾之社會救助措施

  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緊急災難之民眾,並協助其儘速自立更生,我國於69年6月14日公布施行《社會救助法》(以下稱本法)。我國社會救助共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四種,一向秉持「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原則,辦理各項社會救助措施,務使貧病、孤苦無依或生活陷入急困者,能獲得妥適周全的照顧。此外,政府社政機關並定期檢討社會救助相關法令規定,加強與失業給付及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的結合,確保有需要的民眾能夠得到適切的救助,以進一步協助其積極脫貧。

  就生活扶助而言,乃是提供低收入戶持續性的經濟協助,此為社會救助重點業務。依本法第10條及11條規定,低收入戶得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生活扶助;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又依本法第16條及16-1條規定,各地方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對設籍於轄區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提供各項協助服務措施,包括孕產婦及嬰兒營養品提供(含未婚媽媽與新生兒營養補助)、生育補助、優先入住社會住宅、住宅租金補助、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自購或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學生營養午餐費用補助、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等服務,以確保該等民眾食衣住行等基本需求之滿足。社會救助最積極的目的,乃是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自立,藉由救助資源與機會的提供,協助其脫離對救助措施的依賴,其中最重要的方法便是鼓勵就業。為此本法第15條明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其需求,提供或協助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是以工代賑;若不願接受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不予扶助。

  再就醫療補助而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若發生久病不癒、意外傷害或是重大傷病之情事,如受限於金錢因素而未能及時就醫,以致無法得到妥適的醫療與照護,將會造成貧病交迫之惡性循環現象,因此醫療補助對經濟弱勢者最具迫切性與必要性。綜合本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醫療補助除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保險費外,對於經濟弱勢之傷病患者或患有嚴重之傷病,其所需之醫療費用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助,以補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不足之部分。

  至於急難救助始於民國53年,係針對遭逢一時急難的民眾,及時給予救助協力渡過難關,以利回復正常生活的臨時措施。民眾如發生戶內人口死亡而無力殮葬、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導致生活陷於困境,或是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因失業、失蹤、服兵役等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等情事,得依本法第21條規定申請急難救助。

  儘管社會不斷進步,科技水準持續提升,但人類始終無法免於天然災害的威脅,特別是臺灣地區地理環境特殊,颱風、水災、地震時有發生。依本法第25條至第27條規定,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各地方政府應視災情實際需要,制訂法令儘速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輔導修建房舍、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及其他必要之救助,必要時並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為健全災害防救法令及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及國土保全,我國另於89年7月19日頒布《災害防救法》,將災害防救體系擴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強化各種防救機制及措施。

參、不法保險詐欺犯罪及護民專案概述

  我國對於街友之收容輔導,80年間由警政單位移交社政機關主管,管理方式由取締調整為輔導,採取「緊急、過渡及穩定」三層服務階段,在尊重當事人基本人權、考量地域差異性之前提下,提供適切的服務與輔導措施,以協助其生活重建與適應社會。依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綜上,社會救助是社會安全體系的最後一道防線,必須扮演最適當之安全網角色,確保有需要的民眾都能獲得適切的救助,除維持其基本生存水準外,並進一步積極協助具有工作能力及意願者,早日順利脫離生活困境。尤其是,為防範街友被不法犯罪集團利用犯罪,需加強社會教育並整合社會支援系統,協助解決困境以利其回歸家庭與社會。

  據中央社103年11月26日報導,以徐姓及李姓甥姨為首的不法保險詐欺集團,涉嫌為健康惡化的弱勢街友投保,藉此詐領保險金從中牟取不法暴利。事實上,歹徒詐領保險金的手法已從早期的自砍手腳,或請他人加工砍殺等自殘模式,演進到假診斷書、假住院,甚至謀殺親人、聘僱殺手行兇等犯罪模式,不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相對增加,也破壞全體保險人分擔風險及被公平保障的權益。保險詐欺不法行為,不僅涉及詐欺罪,更牽涉殺人、傷害、公共危險、偽造文書、背信等刑事犯罪,對於社會治安已造成相當程度的危害。保險詐欺也屬於金融經濟犯罪,已有朝向集團化、組織化及專業化的趨勢,嚴重影響社會公平正義及保險業的合理經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此成立「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結合檢調機關加強此類犯罪案件之偵查,全面建立保險犯罪防制機制,以有效遏止不法保險詐欺犯罪之發生。

  近年來曾發生數起犯罪集團,利用街友等經濟弱勢者充當人頭,虛設公司行號逃漏稅捐、走私毒品、詐領傷殘保險金、詐騙銀行貸款、開立空頭支票詐騙貨款、假結婚、申請人頭手機轉售詐騙集團等案件。有鑑於此,法務部及檢察機關積極推動「護民專案」,其中,臺中地檢署以「保護經濟弱者、剷除幕後集團」為宗旨,指揮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深入蒐證查獲史姓及李姓等嫌犯,在臺北、新北、臺中及高雄地區,成立20家公司以街友作為人頭負責人,從事地下兌並進行洗錢,洗錢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100億元。案經檢調人員於101年12月4日展開同步搜索,在臺北市該集團金庫內,查扣市價上億元、總重超過64公斤的金條,以及現金2,896萬餘元。此外,為避免無知街友為了蠅頭小利,被犯罪集團利用協助犯罪,臺北地檢署乃針對萬華區街友推動「護民專案」,提供法律扶助及被害預防課程,務必讓街友知法守法,以免誤觸法網得不償失。

(作者為法務部檢察司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