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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8月公務機密維護宣導-違法查詢資料洩漏機密案例

違法查詢資料洩漏機密案例

壹、案情概述:

一、甲、乙、丙等人分別為稅捐單位之稅務員、助理稅務員及房屋稅課承辦人,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起於該等有共同友人丁以徵信社為業,自八十三年間起,丁均以傳真或電話方式通知,用被查詢人身分證字號等資料,請甲等代查個人財產資料,再由甲等利用職務上操作電腦終端機之機會,或利用同事離開座位末關電腦之際,將建檔儲存於電腦中之待查對象個人財產資料,以身分證字號叫出後,再將資料交付或傳真回覆予丁,丁每月委查數十件不等,每件支付甲等人報酬新臺幣(下同)二百元、一千元不等,丁則將所查得資料轉交委託調查之客戶,並收費牟利。

二、本案經地檢署指揮調查單位偵辦,偵查終結以甲、乙與丁係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丙與丁係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罪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丁雖非公務員,但與甲等人所犯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依法提起公訴。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一審判決,丁共同連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甲、乙、丙共同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及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均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兩年;甲、乙、丙之所得財物並予追繳沒收。

 

貳、研析:

一、甲、乙、丙等人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個人財產資料係屬國防以外之機密,非因機關公務所需或利害關係人,不得任意調取,竟利用職務之便調取資料,提供相關業者牟利,並從中獲得不法利益,除嚴重影響公務人員形象外,並誤導民眾不正確觀念,以為只要有管道即可取得公務機密資料。

二、少數公務員恪遵法令觀念薄弱,保密警覺不足,致同事可任意使用他人電腦,或取得開機密碼,使密碼喪失應有之防護作用。另查詢電腦建檔資料作業程序上,只要係該管稅務人員,事前及事後均不必向上級報備,即可取得所查詢之資料,故程序上有嚴重瑕疵,亟待改進。

 

參、建議:

一、利用電腦查詢、調閱資料應登記列冊,事後並應報請上級核備,嚴以管制,杜絕類似情事再度發生。

二、將本案例列為保密工作之宣導資料,促使有關單位人員於使用電腦或查詢、調閱資料時,能時時提高保密警覺。

資料來源:內政部